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以下简称五常农行)、黑龙江五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常农商银行)、五常市背荫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背荫河镇政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黑0184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的起诉,王**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作出(2017)黑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五常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五常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背荫河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2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