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632,727元及利息(以4,632,7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2.要求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承包由第二被告开发建设的沈阳华泰馨城一期a区5#、6#、7#、8#、15#、22#楼抹灰及饰面工程等。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迟迟未给付全部工程款。原告多次找到第一被告要求结算,并要求给付工程款,第一被告回复称待一期b区工程开工时分期将一期a区工程款给予原告结清。故...(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