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王**诉被告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拆迁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告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被告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负责人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拆迁原告房屋(平罗县南门桥东侧综合楼**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房屋征收拆迁及补偿相关法律标准对原告房屋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并按照该地段拆迁政策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56355.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11月29日...(本文书还有2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