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张**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张**许可张**实施的专利技术必须以浙江厂商生产的模具进行生产,因此张**自浙江厂商吴*其处赊购了19套模具交付张**,该模具是双方实施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的必备条件。张**取走模具后拒绝支付价款,张**为此诉至法院,法院应对此进行审理。二、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签订前,张**称其买了100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生产,事后证明其并无生产能力。合同已约定未经张**同意,张**不得与第三人合作生产销售,因此张**与...(本文书还有3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