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男,1968年7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岗市南山区。
上诉人罗**与被上诉人房**、肖**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岗中院)(2018)黑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孙**,被上诉人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肖**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房**、肖**给付罗**煤矿转让款1090万元;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房**、肖**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10年1月26日,罗**作为出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房**、案外人彭**、李**所签《煤矿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2010年1月26日《煤矿转让协议》),虽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未发生法*效力,但双方已对案涉煤矿进行了实际交接。同时房**、肖**接收案涉煤矿后,又将该矿转让,后该矿被政府依法关闭,证照被注销,现已无法返还**房**、肖**应以协议约定转让款为参照,向罗**给付赔偿金,一审未支持罗**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错误。二、罗**举示的李**笔录能够证实,李**并未实际给付罗**1200万元。如李**已全部支付上述1200万元,加上李**在询问笔录中认可已向罗**给付的550万元,则李**共计给付罗**达到1750万元,已超出2010年1月26日《煤矿转让协议》约定的1400万元,明显与事实不符。
房**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合同内容一致**房**不应向罗**支付...(本文书还有6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