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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李**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张*、王*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宁0121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蒋**、张*、王*与被害人邱某某在永宁县×××烧烤店**楼vip6包间给同学过生日。期间,被告人蒋**、张*、王*因琐事在**楼卫生间门口与邱某某发生争执,并殴打邱某某。回到包间后,被告人蒋**、张*、王*再次殴打邱某某头部,并持啤酒瓶砸伤邱某某头部。结账时,被告人苏童、李**(×××烧烤店服务员)与邱某某因损坏包间物品的赔偿问题产生争执,被告人苏童、李**拳打脚踢邱某某胸腹部,致邱某某脾破裂。经临床法医学诊断,邱某某脾破裂切除术后(瘢痕长12.8cm);头面部及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邱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面部瘢痕构成轻微伤,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被告人苏童、李**、王*、张*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蒋**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苏童赔偿邱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人蒋**赔偿邱某某经济损失1.7...(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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