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诉被告山西智联盛隆餐饮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学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丛俊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诉称,2016年8月15日,原告与山西智联盛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共同经营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x号**中削面王*面,现该项目已经无法继续经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55万元,并支付延迟返还55万元投资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本文书还有1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