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黄**、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重新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黄*为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三次审理,在审理中,由于涉案土地牵扯两个村的界限,故本院委托测绘单位对涉案土地地界及争议土地面积进行了测绘鉴定。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王**、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黄**、王**、黄*停止侵害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
三被告黄**、王**、黄*对于已经侵害的原告所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表附着物全部拆除;3.请求判令三被告黄**、王**、黄*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原告冯**的父亲冯*与永宁县望远镇通桥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通桥村小江湖荡合同书,承包了通桥村芦苇湖,该芦苇湖东至通桥三队农田,南至望通公路排水沟,西至××村为分界线,北至冯**的鱼池及通桥三队农田南边线为分界线,承包期限15年。2011年原告父亲冯*去世后,该片芦草湖一直由原告冯**继续承包经营。2014年5月26日永宁县望远镇通桥村委会就该宗土地与原告冯**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七十年。另,在80年代原告冯**与其父亲冯*共同开发了40亩鱼池用于水产养殖,40亩鱼池西靠樊志军,北边农沟,南靠板桥八队的湖、和原告的湖,东靠通桥三队的农田。2010年8月永宁县农牧局和永宁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使用期限为30年。2014年5月29日,二被告黄**、王**无故对原告约108亩承包地,被告实际占用了约60余亩,...(本文书还有7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