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孙*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8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因行政职能划转,经本院释明、原告申请变更被告为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游**、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腾晖公司)在二七区代庄开发建设腾晖花园项目,后腾晖公司将涉案项目转让给郑州中宏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宏公司),由中宏公司继续开发建设,双方2010年7月14日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因涉案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错误认为原告系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作出(郑**)罚决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392...(本文书还有2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