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魏*、四川心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妙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心妙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戴**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1.判令魏*支付戴**欠款150,000元;2.判令魏*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那你8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魏*、心妙建筑公司承担;4.心妙建筑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魏*是心妙建筑公司股东之一,为心妙建筑公司监事。2016年5月起魏*与戴**合作开展心妙建筑公司业务,从事代办建筑公司施工资质等工作,口头约定按实际...(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