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中山市工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广东省工商局)不服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广东省工商局撤销其职能,并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依法变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另本院依原告中山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贝比赞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中山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广东省工商局粤工商复决字【2018】第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复议决定”)。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1.2016年6月5日,中山市工商局作出【2016】15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150010号处罚决定”),认定其于2015年12月15...(本文书还有2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