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月电器公司)与被告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月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月电器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水劳仲裁字〔2018〕第19号仲裁裁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原告从未录用被告在其单位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田*辩称,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于2017年4月到原告处工作,从事冲床工工作。约定的月工资为3800元/月,由原告打入被告的工资卡。被告每天按照原告规定的时间工作,直至2017年7月21日下午,在工作时被冲床机砸伤。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水劳仲裁字〔2018〕第19号...(本文书还有1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