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纪**、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李*、纪**、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8)黑0904民初****号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90%的责任,上诉人承担10%的责任。事实与理由:对责任划分与法无据本案纠纷是因被上诉人的亲人纪万林生前即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又逆向行驶,撞向上诉人在路边停放正在维修的故障车辆拖拉机,造成醉酒驾车逆向行驶的纪万林死亡,并造成正在修车的王**受伤的一死一伤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为醉酒驾车又逆向行驶的纪万林负主要责任,在路边停车修车的王**负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判主要责任纪万林承担70%、次要责任王**承担30%,上诉人不同意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本文书还有4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