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清华公司)、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7日、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中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水木清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医药费2000元,误工费67199元,伤残赔偿金350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6300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司法鉴定费3760元,后期治疗费840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共计13565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9日,原告到三被告所在西宁市城中区水井巷中央商务区一期工程c区**层从事木工工作,至2017年7月12日下午,因无安全防护措施,且被告所提供2.5米梯子系自制和无安全性工具,导致原告从高处坠落致伤,并住院手术。原告医药费系被告苏州市水木清华装饰公司支付。现经司法鉴定,事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三被告至今均不予合理和有诚意解决后续一切问题,原告万般无奈,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称到三被告处工作,其实原告与水木清华公司有劳务关系,与我方无劳务关系;二、梯子高度2.5米,导致受伤的事实与本案不符,安全方面是由水木清华公司负责,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本文书还有6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