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日,被告欠原告建筑工钱30000元,后经追要,被告偿还了16000元,至今下欠14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冯**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日,被告冯**向原告杨**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上安杨**建筑工钱现金总数叁万元整3...(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