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日,吴*驾驶吴*所有的陕ax号车辆与吕x驾驶的陕a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吴*负事故全责,吕x无责任。吕x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吴*不予赔偿情况下,吕x向原告申请理赔,原告已经向吕x支付了保险金31268元。陕ax号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吴*以及车主吴*应当对吕x的损失承担责任。
被告吴*、吴*辩称,其系夫妻关系,陕ax号车辆登记在吴*名下,在平安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吴*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追尾吕x车辆属实,但仅碰撞陕ax号车辆尾部保险杠反光条,将后背箱盖撞了半个拳头大一个窝,属于轻微刮蹭。我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出险定损1800元。因车主对维修方式、赔偿数额不断变化,且其维修期间定损并未告知被告,也未经鉴定部门鉴定,更换后备...(本文书还有1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