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借款190000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出具借款确认表,确认借款190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底还清。现还款时间已届满,被告仍未还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
1、《董*个人借款确认表》...(本文书还有1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