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8年5月10日、2018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医疗过错致原告损失400710.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
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1、医方操作不慎,存在过错。但于*未遵医嘱,自行离院,亦存在一定过错。于*损伤后本院已让其入院进行治疗,出院时于*已排尿正常。此外,于*在外院检查情况均提示“膀胱显示正常”。关于残余尿量的问题,患者膀胱颈抬高以及患者作尿动力检查前喝水量大小,插管、检查期间的长短等因素都对排尿有影响。同时,也不能排除随着时间推移,患者继续康复的可能(摘自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北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所依据的法律和鉴定标准错误,法院不能将此作为证据采纳;3、原告主张的费用没有剔除人流医药费,且误工、护理等费用存在计算错误;4、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相应的赔偿金额。
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1、原告身份...(本文书还有5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