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何**、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吴**委托代理人李**、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8日被告何**、吴**与原告梁**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从原告处借款48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8%;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应按照日千分之三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随后,原告即向其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利息。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万,利息8640元,违约金182400元(暂算至2016年3月17日,2016年3月18日至其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暂共计67104...(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