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原审第三人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对涉案锅炉房及锅炉房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供热权的诉讼请求;二、张**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件审理结果错误。一审判决将涉案锅炉房认定为属于张**、孙**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农贸市场因拆迁获得,并认定系二人共同赠与了张**,明显违背客观事实。张**与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农贸市场,早在齐齐哈尔市齐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过程中被强行拆除,现在的锅炉房系王*与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新建的农贸市场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二者之间不是同一物。原有农贸市场被该公司强行拆除,该公司对于原有的农贸市场构成侵权,张**即便真的是接受父母离婚时的赠与,获得了原有农贸市场的物权,也应向该公司要求赔偿,而不是向王*及张**主张权利。同时,根据王*提交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及张**在多个诉讼及合同中,明确以自己名义行使对农贸市场及锅炉房的物权来看,一审判决将涉案锅炉房认定为原有市场拆迁获得的补偿没有事实基础。一审判决没有查清涉案锅炉房的来源,现有锅炉房与原有旧的农贸市场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更不是旧的农贸市场被拆迁而获得的补偿。二、一审判决根据张**与孙**的离婚协议及两份买卖合同来确认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错误。该离婚协议签订时,只是约定了农贸市场的归属,并没有体现涉案的锅炉房,该协议中约定的是农贸市场。而涉案的锅炉房是王*与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新建的农贸市场因被拆迁而获得的补偿。原有农贸市场因被强拆早已不复存在。两份买卖合同中也没有包含锅炉房的问题,说明锅炉房是后期拆迁补偿的产物,此锅炉房与原有农贸市场没有一点关系。同时,拆迁公司依据协议补偿的只是锅炉房,并没有补偿锅炉房的设备,锅炉房的设备系王*与张**共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出资购买,并于2014年办理的锅炉使用证,锅炉房及锅炉房内的所有设备均产生于王*与张...(本文书还有8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