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煜源劳务有限公司、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河南煜源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左**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河南煜源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关于幸福时代广场的劳务分包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劳务分包的范围、工作期限、分包工程价格、工程进度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但是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曾多次受到原告的施工警告和提示。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为17个月,2015年5月30日开始施工,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导致原告无法向发包方交工。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分...(本文书还有1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