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左**、被告中国平安******************、被告中国太平******************、被告中国人民****************、被告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5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追加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左**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淑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粟宝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3年1月13日9时许,被告左**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1253+480公里处时,因被告左**在大雾天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降低车速行驶,撞上前方因事故拥堵而顺停于行车道内的由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湘e******号大型普通客车,并推动该车撞上前方顺停的由张伟驾驶的牌号为豫p******/湘u******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造成原告及原告车上乘客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用去医疗费用112122.78元,原告所受伤情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并需配备残疾辅助器具。湖南省假肢矫形中心鉴定原告双小腿假肢每4年需更换一次,带锁性假肢护套接受腔每2年更换一次。原告总损失高达1901590.58元。
被告左**所驾...(本文书还有8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