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因与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云龙综合执法局)行政其他一案,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及委托代理人邱**,被告株洲市云龙示范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诉称:2009年9月,原告欧**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大丰社区味山湾组建设**栋**层厂房**栋**层房屋和**栋**层房屋。2018年8月20日,被告云龙综合执法局作出株云限拆决字(2018)第****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原告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要求原告收到该文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所建房屋,否则强制拆除。9月29日,被告再次作出株云限拆催字(2018)第****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和株云限拆催字(2018)第****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责令原告在2018年10月2日前拆除该房屋。原告认为,该房屋系本人所建,且已经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云龙综合执法局对原...(本文书还有4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