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长城****************诉被告常熟市卜*********、苏州市燕*******、卜**、查**、范*、徐**、徐**、程**、谭**、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卜帆公司)、苏*市燕音毛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音公司)、卜**、查**、范*、徐**、徐**、程**、谭**、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卜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燕音公司、范*、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查**、徐**、程**、谭**、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卜帆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18万元,支付利息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计算方式依照合同约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卜帆公司承担;3、被告燕音公司、卜**、查**、范*、徐**、徐**、程**、谭**、谭**对被告卜帆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1-2项诉讼请求)在自身需承担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调整第1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卜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18万元,逾期罚息从2016年10月28日开始至2017年5月9日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卜帆公司支付,以418万元为基数,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
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常熟分行)与被告卜帆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卜帆公司向原告借款2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2013年5月30日,建行常熟分行与被告卜帆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卜帆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29日;2013年6月21日,建行常熟分行与被告卜帆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卜帆公司向原告借款2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被告燕音公司、卜**、查**、范*、徐**、徐**、程**、谭**、谭**分别签订的相应的保证合同,对上述...(本文书还有8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