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辩称,1.一审认定钱**与许**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正确。2.万力建设公司要求将7.8%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扣除不应支持。万力建设公司与许**约定的管理费为1.8%,钱**与许**约定该费用为6%,该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其要求按照7.8%收取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认定万力建设公司支付给钱**9675221元正确,上述款项均经万力建设安徽公司的业务代表许**给付。4.对一审判决扣除维修费的理由同意万力建设公司的意见,希望粮油公司在发现案涉工程出现瑕疵需要维修时,应通知中标人或实际施工人进行维修,希望粮油公司未经通知即安排第三人维修,且维修费计算可能不真实,一审判决扣除该款不当。5.按照万力建设公司与希望粮油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钱**向发包方提供了结算验收报告,发包方未予结算和审计,视为认可钱**所做的结算。6.万力建设公司上诉称许**代垫的各项费用中,对许**分别支付给王*强的100000元、50000元、武昌和的20000元、时巍的200000元、张志刚的20000元、万力建设公司缴纳的税费350455元予以认可,对于管理费请依法裁决;对其余费用不予认可。
许**辩称,1.同意万力建设公司关于合作施工协议无效的观点,但工程款和管理费应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执行。2.同意万力建设公司的第二、三、四、五、六项上诉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经审计后才应支付工程款。由于钱**无法提供施工资料,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没有审计,无法支付工程款。万力建设公司的补充上诉意见亦应得到支持。
希望粮油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转包合同无效正确。对于钱**应否支付管理费,由人民法院确认。因许**并非项目负责人或万力建设公司的代理人,其交纳的管理费,应视为借用资质。2.一审判决扣除维修费正确。希望粮...(本文书还有7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