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襄垣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查明,第三人长治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的××公寓原十处旧址,原告王**住宅的南侧。2011年2月14日襄垣县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长治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40****0110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襄垣县发展和改革局分别于2011年11月23日、2012年3月24日、2012年9月24日做出襄发改基字【2011】252号、【2012】81号、【2012】244号文件,核准长治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襄城今典公寓3#、7#、5#、8#、2#、4#、6#住宅楼建设项目。2011年2月20日被告襄垣县住建局向长治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本文书还有2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