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襄垣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查明,被告襄垣县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审核第三人报送的相关材料后,于2012年5月22日向建设用地单位即本案第三人长治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建字第14042*****0501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其建设工程。原告认为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颁发违法,向被告襄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襄垣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襄政复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襄垣县住建局核发的建字第14042*****0501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潞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