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诉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6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3日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但一直未送达,且处罚栏里无办案人员签名,仅有“张*拒绝签字按印”。申请人直到2018年6月7日才从公安局行政案卷中复制出该处罚决定书,因此从此时起申请人才知道当时被行政拘留,起诉期限应从2018年6月7日起算。行政处罚后,申请人疾病缠身久治不愈,直到2017年3月10日才有精力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并未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本文书还有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