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齐**、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齐**、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271353.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20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21日开始计算,40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26日开始计算,671353.4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16日开始计算,均按月利率5计算至二被告还清款日止);2.判令二被告赔偿已还担保款的利息损失17000元(其中2016年2月3日归还10万元之前的利息损失和2017年5月15日归还10万元之前的利息损失,均从2015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还清款日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代偿款1271353....(本文书还有3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