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因诉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及太原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王*南街拆迁回迁问题,2017年5月17日上午,部分受害者在太原市政府东门以静坐方式进行维权,期盼得到相关领导接见。2017年6月6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其依据仅为询问笔录和两张视频截图。首先,该询问笔录存在与申请人所述不一致情形,事发当时申请人正忙于搬家,并未到达事发地实际参与维权,在笔录中也多次明确未到场参与。但询问笔录经本人在电脑上核实后,办案人员又在打印时对笔录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了直接表明申请人实际参与的表...(本文书还有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