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朔州市三卫汽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诉朔州市国土资源局朔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6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2年5月13日,朔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朔州市三卫汽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朔州农机市场,同年7月29日,朔州市建设局批复同意选址,8月5日,该地块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3年2月20日,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山西省人民政府请示并呈报材料,拟申请建设用地23.9241公顷,7月16日,朔州市国土资源局朔城分局收到朔州市三卫汽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交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62880元,11月28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朔州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23.9241公顷。2008年7月30日,朔州市三卫汽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朔州市国土资源局朔城分局申请退回上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628...(本文书还有2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