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诉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9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查明,原告李*户籍所在地是山西省原平市,2016年7-8月间,李*等人在化德县都得利超市、乌兰察布市威多利亚超市、察右后旗家佳乐超市以及商都县一家超市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然后举报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再向商家索要赔偿款。化德县公安局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于2016年11月19日对李*作出化公(刑)行罚决字(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同日李*被执行行政拘留,2016年11月29日因申请行政复议被暂缓执行。李*于2016年12月7日以邮寄的方式向化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化德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本文书还有3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