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韩*因诉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及太原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王*南街拆迁回迁问题,2017年5月17日上午,部分受害者在太原市政府东门以静坐方式进行维权,期盼得到相关领导接见。2017年6月6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其依据仅为询问笔录和两张视频截图。首先,该询问笔录存在与申请人所述不一致情形,事发当时申请人在家照顾刚做完眼部手术的母亲,根本没有时间参与,在笔录中也多次明确未到场参与。询问笔录做完未经本人核实即强行签字。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处...(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