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诉离石区政府、吕*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没有超过起诉期限。2001年11月23日,再审申请人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99)》向离石区国土资源局(原离石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出让金29080元,当日,向离石市土地交易所缴纳5700元的土地交易费,取得了离石区龙凤大街原属城市信用社的土地使用权。之后,自建**层楼房取得了楼房的所有权。2003年后,再审申请人长期居住于北京等地,遂委托...(本文书还有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