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沂星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临沂星岛公司)与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星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沂星岛公司诉称,2011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资产管理及融资服务通用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融资服务,筹措资金,并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按照被告签订的融资总额每年1%收取,五年共计5%,在融资款到位后第二天,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额5%的服务费;协议第8条约定:如被告拒付服务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损失,并承担每天1%的违约金;第10条约定如有争议由临沂市罗*区人民法院解决。该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为被告通过各种途径、措施进行融资服务,在原告不懈努力下,终于2011年9月份成功促成被告与日立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为被告融资到1650万元。原告依约完成了协议义务,被告也应依据约定支付融资服务费82.5万元,但被告仅于2011年9月份付43.86万元。为此...(本文书还有2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