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住泽普县。
上诉人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正义科技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泽普县人民法院(2013)泽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正义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10月30日原告陈**与被告正义科技公司签订《车辆顶账合同》,原告以陕a******天驰wc6460型汽车顶账给被告,原告将车辆和随车证件交付给被告,被告检查验收后予以接受并使用。后因车辆无法过户,正义科技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了原告陈**,一审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期间,被告于2007年5月22日将陕a******汽车停放在一审法院,一审审理后依法作出(2007)泽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未能按照《车辆顶账合同》的约定办理过户手续造成车辆无法过户;建议未...(本文书还有2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