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程*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案由是排除妨害纠纷,那么一审法院就应当审查陈**是否存在侵权的妨碍行为,应当查明陈**是否侵占程*的承包地,是否妨碍程*收种农作物。但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原告的请求进行审理,而是简单片面的认定为土地权属争议。首先,本案并不存在土地确权纠纷,因为程*所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转让给陈**的房屋占有的宅基地面积是不重合的。一审法院错误的把宅基地理解为登记在程*承包责任田证书中,这个没有查清楚。实际上,程*陈述的是:涉案土地在建造转让的房屋前程*的承包...(本文书还有2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