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韩**、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被告韩**、被告孙*经本院合法送达、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8000元。合计:228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18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三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2个月,利率3.5%/月。被告陆续支付利息,后*被告从2017年7月停止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韩**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韩**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孙*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本文书还有1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