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2017年1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1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7年11月24日、2018年12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1月16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