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诉被告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2014年8月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遂通过银行为其转账。考虑到双方的关系及被告声称只用钱几天的时间,所以就没让其打欠条,但被告借钱后却并未按承诺偿还。原告向其催要多次后,其才于2017年9月30日向原告勉强偿还了30000元,剩余270000元再也不理不问。无奈,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詹**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本文书还有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