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邵**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3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被上诉人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邵**系成武县伯乐集镇邵菜园村村民,在邵菜园行政村拥有合法建筑物及附属物。2016年6月1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鲁发改交通(2016)625号批复,核准关于s242临商线巨野成武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s242公路成武段改道穿越成武县伯乐集镇邵菜园行政村,原告院落一处在改建工程范围内,原告房屋坐落的土地至今尚未进行征收。2016年3月,被告委托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邵俭省在内的拆迁户入户调查,勘查其房地产现状,并制作了“房地产现场勘查笔录”,由涉案当事方签名或按手印认可,并于2016年3月20日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中,原告邵俭省房屋**房屋附属物、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共计131018元整。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为赶工程进度,被告于2016年9月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2017年3月2日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72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告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被告未在法定期...(本文书还有5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