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毛*、刘*、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民委员会(以下均简称八口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八口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毛*、刘*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376518元,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7年11月15日利息1172749元;2、被告八口村委会承担保证责任,负连带给付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毛*与被告刘*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毛*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毛*提供借款3000000元,利息为月息1.5%,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为保证被告的还款义务,被告毛*提供被告八口村委会所有的泽润路龙津园**号套住宅作为保证,原告于当日与被告八口村委会就15套住宅签订购房合同,被告八口村委会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收据。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在2015年5月21日和同年6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毛*实际出借借款2500000元。截止到2016年3月13日,被告毛**原告汇款2850000元,其中偿还本案涉诉借款和利息合计480000元,剩余款项是分别偿还被告毛*于2015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2016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和2016年3月...(本文书还有5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