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1、廖某2与被告廖某3、廖某4及第三人廖某5、廖某6、廖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符**、被告廖某3、第三人廖某5、廖某6、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1、廖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廖某1、廖某2各对文城镇文中路一里4号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文**(2015)第w****号]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廖某3、廖某4共同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廖某1、廖某2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廖某1是文**(2016)第w****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人;2.确认原告廖某2是文**(2016)第w****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人;3.确认原告廖某1、廖某2各享有文**(2016)第w****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廖某3、廖某5、廖某6名下的土地6.08平方米份额;4.确认原告廖某1、廖某2各享有文**(2016)第w****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廖某4、廖某7名下的土地6.08平方米份额。事实和理由:廖**和林**系夫妻,共生育四位子女,分别是廖某3、廖某4、廖某2、廖某1,廖某**生育了廖某5、廖某6,廖某**生育了廖某7。廖**和林**婚后一直在文昌中学校中村内居住,期间文昌市政府对文昌中学校中村土地进行确权。...(本文书还有5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