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诉被告王**、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41529.41元、利息、罚息、滞纳金2617.67元(利息、罚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4日,兴业公司与王**签订编号为h*****************82186的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2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