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不服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对昆明游乐机械厂改制为昆明培荣工贸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00年9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王**的诉讼代理人常**、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昆明游乐机械厂成立于1993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肖*本人。1998年10月,该厂职工肖培荣、肖洁采取“模仿法定代表人肖*的签字,盗用肖*个人印鉴、伪造虚假改制文*和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等手段,在未对企业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未经企业全体职工同意的情况下,非法经被告将昆明游乐机械厂改制为昆明培荣工贸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核准改制所依据的所有文*是虚假的屈而其改制行为是错...(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