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郝*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梨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郝*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四民一终字第5号裁定书裁定,撤销梨树县法院(2013)梨民一初字第346号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郝*诉称:2013年4月12日8时30分左右,孙**驾驶吉c******号面包车行驶至南崴子收费站处,与原告郝*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田**、李*梅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田**、李*梅前往四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各5天,好转出院。后原告和田**、李*梅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每人赔偿500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本文书还有2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