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慧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慧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上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慧缘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民再****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支持慧缘公司的一审答辩意见;3.朱**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针对出卖人(上诉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未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约定了三个违约责任的选项,即:买受人退房、买受人不退房及其他,而买受人仅勾选了买受人退房选项,没有选择另外两个选项。这表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明确约定了买受人退房、买受人不退房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但买受人放弃了在不退房情况下由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本文书还有4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