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黄**与被告(反诉原告)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合伙关系已于2015年12月18日解除,合伙项目安平石门桥项目原告负责施工、项目工程资金由原告负责结算;2、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进行合伙财务清算,并向原告返还其占用的合伙项目资金1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为78551元),合计1278551元。诉讼中,原告黄**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在2015年12月18日后,原告为石门桥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该合伙项目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与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项目结算和项目收支核算;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即合伙事务执行人)移交占用的资金1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现暂计算至2018年2月15日为78551元),合计127855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从事工程建设行业,被告是工程技术人员,与原告合作过,彼此熟悉。在2014年10月左右,因被告是安仁人,得知安仁县安平石门大桥项目要重建,与原告商量一起合作建设该项目,由被告具体管理,除股份以外每个月再发被告5000元工资。因为石门桥的工程造价约500万元,按进度拨款,所需要的投资不大。因此双方商量原告占80%的股份,被告占20%的股份。需要资金则按比例出钱。由于双方都是熟人,达成了口头协议后当时没有写书面协议。后来双方2015年12月18日才签订了《石门桥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原告已注入股金75万元,被告注入股金20万元。协议中还约定:“石门大桥项目自2015年12月18日后,所有施工管理甲方结算工程款拨付办理及项目施工后续财务费*开支,以及与发通公司的财务结算全由原告负责及...(本文书还有7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