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周**与被告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红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严春、毛政荣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1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璐担任记录。原告许**及其两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许**损失139883元(1、残疾赔偿金33948元/年×20年×10%=67896元,2、误工费200元/天×150天=25400元,3、护理费127元/天×60天=762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5天=75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6、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7、鉴定费800元,8、前期医药费...(本文书还有3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