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新疆久业富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久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881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送达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从原告处陆续借款118817.32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据。借款经原告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久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被告久业公司任命原告赵**为托里铬矿矿长。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